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实验室设备借还管理规定


(2025 年 5 月 26 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以下简称 “学院”)实验室设备的借用与归还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和学生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设备完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管理的所有实验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照相机、灯光设备、录音设备、后期制作机房设备、无人机及相关配件等。

第三条 实验室设备主要服务于

1. 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实践活动、行政活动;

2. 学院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教学项目;

3. 学院学生参与的课程实践、毕业设计、以及经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特别是教育部本科竞赛目录内竞赛)。

第四条 所有设备使用须遵循本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个人使用或将设备转借给非授权人员(尤其是校外人员)的行为均被禁止,特殊情况需经学院特别批准。

第五条 设备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规范流程、责任到人、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借用资格与范围

第六条 具备设备借用资格的人员包括 

1.本院在职教职工;

2.本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七条 借用范围

1. 教职工因教学、科研或学院公务活动需要可借用设备;

2. 学生因课程学习、实践作业、毕业设计、经指导教师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参加经学院认定的学科竞赛可借用设备。学生借用通常需有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三章 借用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八条 借用人需提前通过学院指定的预约系统或填写《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实验室设备借用申请表》(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明确借用设备名称、数量、用途、借用时间、归还时间、项目/活动名称、指导教师(若适用)等信息。

第九条 设备借用审批权限根据设备单价或价值(参照购置价或当前评估价值)划分如下

1. 单价低于人民币 10,000 元(不含)的设备:借用人提交申请表至实验室设备主管,经实验室设备主管审核签字

(或系统确认)后即可办理借用手续。

2. 单价介于人民币 10,000 元(含)至 20,000 元(不含)之间的设备:借用人提交申请表至实验室设备主管,经实验室设备主管初步审核后,报请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或系统确认)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 单价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20,000 元(含)的设备:借用人提交申请表至实验室设备主管,经实验室设备主管初步审核、实验室主任复核签字后,还须至少一位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或系统确认)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条 审批人有权根据设备状况、其他借用安排及借用需求的合理性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对于高价值或特殊设备(如无人机、特殊镜头等),审批流程可能更为严格,并可能要求借用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或参加强制培训。


第四章 借用与领取


第十一条 申请获批后,借用人凭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及已批准的申请表(或系统凭证)在规定工作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员与借用人共同检查设备外观、功能及配件完整性。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出库单(或系统记录)上签字确认。借用人签字即表示确认设备状态良好并知晓相关使用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操作复杂的精密仪器或特殊设备(如无人机),实验室可要求借用人参加强制性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 可借用。借用人应主动了解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作业的借用期限通常以课程所处的整个学期为限。除此之外,单次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7 天或 14 天,若有特殊需求,借用人需在借用时提交申请,实验室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若在原定归还日期仍需延长借用时间,借用人须在借用期满前至少 1 个工作日提出续借申请,按原审批流程办理,续借次数和总时长可能受限。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借用人是设备使用期间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爱护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防止损坏、丢失。

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过程中如遇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员,不得擅自拆卸、维修。

第十七条 借用人应保持设备清洁,使用完毕后按要求整理。设备不得用于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活动,严禁转借他人或带离规定使用区域(如需带出校外需在申请时注明并获批)。


第六章 归还与检查


第十八条 借用人应在规定归还日期或之前,将设备及所有配件送还至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员接收设备时,将与借用人共同检查设备的外观、功能、清洁度及配件完整性。

第二十条 检查无误后,双方在入库单(或系统记录)上签字确认,借用手续完成。如发现问题,按本规定第七章处理。


第七章 逾期、损坏与丢失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逾期处理

1. 未能按期归还设备,实验室管理员将进行提醒催还;

2. 无故逾期归还者,将暂停其借用权限 1 个月,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学院处理,并可能影响相关评优评奖;

3. 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归还,须提前与实验室联系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酌情延期。

第二十二条 损坏处理

1. 归还设备时如发现非正常损耗或功能性损坏,由实验室管理员记录,并由实验室组织专业人员或送厂检测鉴定损坏原因及维修费用;

2. 若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可修复的,借用人需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并暂停其借用权限 1 个月。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参照丢失处理;

3. 若属设备自然老化或正常损耗,由实验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丢失处理

1. 借用期间如发生设备丢失,借用人须立即向实验室及学院报告,并积极配合寻找;

2. 设备最终确认丢失,借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年限、折旧情况和市场价值综合确定,具体标准由学院设备管理部门核定。原则上赔偿金额不低于设备原值的 50%-80%,或按重置成本赔偿;

3. 除经济赔偿外,学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借用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因损坏或丢失产生的费用,借用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未缴清前,暂停其一切设备借用权限。


第八章 预约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使用实验室设备预约系统,以提高设备流转效率,避免使用冲突。常用或高价值设备实行优先预约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为师生提供设备使用培训,特别是针对新增设备、高价值设备或操作复杂的设备。通过相关培训或持有操作认证可能是借用特定设备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预约审核遵循A>B>C 优先级

A:学院教学及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行政活动; 

B: 学院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教学项目;

C: 学生参与的课程实践、毕业设计、经认定的学科竞赛项目(特别是教育部本科竞赛目录内竞赛)。常用或高价值设备(如单价人民币 10,000 元及以上的设备)实行优先预约制度,优先保障高优先级需求。如同一时段存在多个申请,实验室根据优先级、申请时间先后及设备可用性综合决定分配。

第二十八条 冲突解决。如优先预约与其他预约发生冲突, 实验室将优先保障高优先级需求,并与相关申请人协商调整。紧急教学或科研需求可申请临时插队,需经实验室主任或分 管院领导特批。

第二十九条 限制与监督。每位申请人同时段内可预约的设 备数量和总时长受限,具体标准由实验室根据设备库存动态调整。未按时归还设备或多次违反预约规则者,将被暂停预约权限 1 个月或更长时间。实验室定期检查预约系统运行情况,公布设备使用率和预约执行情况。师生可通过系统或实验室邮箱反馈预约相关问题,实验室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应。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期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学院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修订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