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7 15:42

编者按:《民法典》将于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为促进党员带头学法用法,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党总支为每位党员购买学习资料,让大家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自学,并借助“学习强国”等平台收听收看专家辅导报告,加深对《民法典》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内容框架的理解。

《民法典》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引起摄影人的极大关注。面对肖像权新规,摄影人如何破题?近日,学院第一党支部党员、副教授谢琳同志受邀为《人民摄影》撰稿《“肖像权”在高校摄影教学中的应用与实践》,2020年6月24日在《人民摄影》第5版发表。

谢琳副教授结合本人高校从事新闻摄影教学20多年的实践经验,为摄影人如何遵守“肖像权”提出五点建议。她认为,“《民法典》必须全面普及学习,从摄影人做起,才能确保不侵权、不被侵权。只有学法懂法,依法照相,摄影之路才能越走越远、越走越宽。”

现将谢琳副教授的文章分享如下,供广大摄影爱好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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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版新鲜出炉,这意味着,每位公民更加要依据法律法规办事。据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林律师介绍,以前对于肖像权的概念和使用的方式、范围、时间都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民法典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目前各人理解都会有差异,不久将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及其他下位法细化这些原则性规定。

国家出台这部新法律,即将展现新的局面。在法制约束下,社会民生更加稳定,百姓生活更加美好,个人肖像权、隐私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中国是个摄影大国,有数亿摄影专业人员、摄影爱好者、发烧友。当下是全媒体时代,手机智能化普及,全民都在摄影,全民都有可能成为摄影师。那么,在日常摄影记录当中,这种随时随地随手的随意性“扫街”,即街头纪实摄影,该如何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规范,合理和正确使用抓拍的肖像图片?我以在高校从事新闻摄影教学20多年的实践经验,与大家探讨。

 

第一,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和明确拍摄目的

以我的课堂教学示范以及出版的《新闻摄影教程》(修订版)均为师生拍摄的新闻、纪实专题为例。早在2010年,我率先提出汕头大学新闻学院毕业生除了撰写毕业论文外,还可选择摄影作品、纪录片、广告作品作为毕业设计成果。因此,我在指导学生完成毕业摄影作品时,首先拟定一份“肖像权使用协议”,让他们在采访被摄对象时,要先告知自己的身份、拍摄要求以及图片使用范围,图片使用目的等,在真诚的沟通下得到对方的支持与理解。

假如对方不便签名(忘记带协议书、不识字或其他原因等),可以临时用纸条简单写上拍摄内容、使用目的与范围,让对方亲友签名;常规访谈会在现场录音;或者过后电话征求同意、微信等媒体截图、邮件确认,以此作为有效法律依据。

例如,2016级毕业生谢新星完成毕设摄影专题《记录“生死线”上的农村殡葬人》是2020年新闻学院16级优秀毕业摄影作品。恰逢疫情,她原定有些拍摄内容无法到达现场,采访内容只能依靠电话、微信采访;原计划要拍摄的几位农村殡葬人因疫情而无法见面。我告诉谢新星同学可以扩展思路,从墓园、清明网上悼念等渠道间接反映农村殡葬人的现状。因为殡葬行业特殊,这个题材较敏感,有的殡葬人愿意被采访、不愿意被拍摄,经过学生耐心解释她的毕业设计内容和学业要求后,多数的殡葬人表示理解,同意接受学生采访拍摄与发表,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范例一:《在“生死线”上游走的农村殡葬人》

图文:谢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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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与被摄对象友好相处,完成拍摄才是王道

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以上条文的制定出台,意味着街拍的人文纪实图片必须注意几个环节:

首先,善于交流。“工要善其事,必先善交流”。善于交流是取得拍摄的先决条件,街拍关键环节是与被摄对象友好相处。摄影师不论是专程到达拍摄地点还是走在大街上“信手拈来”的抓拍,都要尽可能在拍摄照片前考虑如何接近被摄对象,迅速融入当地人生活圈子。不要在没有任何沟通前就急于按下快门,很容易引发拍摄对象反感情绪;要因势利导,充分借用现场氛围、抓住合适时机与被摄对象进行简短沟通,彼此取得信任感,然后再告知对方想拍摄的意图,在获得认同后可拍摄。边拍的同时别忘记翻页给对方观看拍摄效果,让对方放心。

其次,相机的选择。选择轻装上阵,不要过于张扬。长枪短炮容易惊吓到普通老百姓,太正式不便于交流和获取信任感,效果适得其反。有时手机拍摄比相机更便捷和贴近地气。

再次,遵守信誉。常态下对方会要求发图片给他们,但有不少摄影人不遵守信誉,答应发图或寄照片却只是嘴上说说而已,久而久之,让人们失去信任感。

范例二:《矿工洗澡纪实,关注炭黑危害与矿工生活》

图文: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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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组纪实摄影专题报道,主要选取阜新海州露天煤矿矿工每天下班洗澡这一环节,这一环节看似平常却又非常重要。通过交流,得知矿工每天最盼望的事情是下班后的沐浴,不仅能去除油污和汗液,更重要是尽量洗去碳黑碳素石灰粉煤焦油等有害物质。经过清洗后的矿工们面貌焕然一新,给老婆或女朋友一个惊喜,给孩子一个光鲜亮丽的父亲形象,更重要的是给回自己一个健康的身体和尊严。

我连续三年去阜新露天矿区拍摄,与矿工们结下友谊,他们现在还关注我的微博,告知我当年的矿区已不存在,变成了菜地。

 

先拍后问先问后拍,做到有礼有节

街拍时有时看见即时的、生动的、感人有趣的场景会情不自禁拿出手机记录为了不破坏影响氛围,可以先拍摄,后寻找机会告知拍摄目的,祈求能得到同意使用图片;有时当你拿起相机或手机拍摄时,对方已发现并阻止,可以尝试解释你的拍摄意图,若得到谅解皆大欢喜,若对方恶言相加,甚至武力,则适可而止,离开走人。生命最重要,我常在课堂上告诉学生,人在机在,人不在,机在已失去意义。

有时候外出遇见堵车是常有的事。有一年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拍摄,途经昭觉县庆恒乡乌坡村时大堵车,无奈下车周边溜达,偶见一位老人在给一个小女孩剪发,老人笨拙的手与不够锐利的剪刀咬住女孩的头发,使她眼泪汪汪。开始我远远的用长焦镜头抓拍几张,慢慢靠近他们,发现他们并不抵制。此刻,我试探性向老人提出能否由我来帮她剪发?首先告知了我的身份,说自己偶然也帮别人剪发,态度诚恳,老人同意。因为堵车引发剪发,由随手街拍变成跟踪报道,与这家人结下不解之缘。连续三年前往此地拍摄采访他们。也就有了这组专题《偶遇成为永恒——我与乌坡村三个孩子的故事》。

范例三:《偶遇成为永恒——我与乌坡村三个孩子的故事》

图文: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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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保护被摄对象肖像权隐私权,巧妙展示图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让更多摄影人懂得要保护被摄对象的肖像权、还有隐私权。在图片说明中,涉及到人物可以用化名,拍摄时可以用侧面、背面、虚焦的手法表现,也可用局部细节去表达;这也是在街拍时随时随地都要考虑到的。

据林律师解释,司法实践明确,街拍时若无法获得对方同意,可以采取背影、虚化等手法,只要他的脸部特征无法被人识别,就不构成肖像权的侵权。

其实,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给摄影人指明一条摄影创作之道:有些传统的表现手法将被淘汰,用间接、隐喻的手法同样适合街拍,也很出彩,这个就是摄影观念转变的问题。不但不会违法,而且还换来新颖的摄影理念表达。

 

第五,尊重知识产权和他人劳动成果,避免发生侵犯肖像权事件

 肖像权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出台有关肖像权的规定,表明肖像权大于著作权。虽然可应用于课堂教学示范,在大学课堂不存在任何顾虑;但是,有时受邀为一些摄影函授学员、摄影爱好者开设讲座,经常看见有的人早早抢占第一排位置架好手机、相机,准备全程录制老师授课内容,即使你再三强调不得录制,但还是有个别人继续我行我素,每当这个时候,真的很无语。以后,假如再遇见这种情况,我将停止授课以示警告。

首先,这种行为不懂得尊重老师知识产权、摄影作品原创版权、人物肖像权以及图片中的隐私权。其次,本来作为课堂教学示范合法,但是被他人录制转发,超出老师原来的教学范围,这样将会构成侵权。也因为这样,授课老师有时候一些精彩的人文人物专题课件就不敢拿出来分享。更甚者,有的美术作品照抄照搬摄影家作品,“全盘复制”瞬间变成他的美术作品,其中也许多本身就是涉及肖像权的作品。

《民法典》必须全面普及学习,从摄影人做起,才能确保不侵权、不被侵权。只有学法懂法,依法照相,摄影之路才能越走越远、越走越宽。